《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6〕47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16年6月2日发布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省安委会办公室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因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12个月内2次以上因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后,谎报、瞒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六)抗拒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或者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纳入管理范围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入库管理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最后一次记录起后延3年。 第七条 纳入国家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同时自动列入省级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 各地应当建立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暗查暗访,不定期开展检查;把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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