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2015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香洲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专项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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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香洲区安监局对该公司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这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履行的一项告知义务,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通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情况,明确健康损害的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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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又抢到前排了。哈,不用怀疑,不用惊讶,你也没有看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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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板凳
顶顶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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