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调查结果显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30%以上,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逾2亿。”加之实际工作中职业健康检查率低、职业病潜伏期长、隐匿性强,也即意味着实际患病人数更多。而职业病认定过程艰难,申请通过率又不高,使得职业病问题愈发严重。今天匡腾带您了解职业病及其防护与管理要点。
继2013年12月23日修订版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颁布之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于2015年11月17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联合公布并印发,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这意味着,诸如PM2.5造成的呼吸系统疾病、肺癌等职业性疾病,虽属于职业性损害,但因尚未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仍不属于职业病。
在职业病分类及目录上,日本与中国最大的差异在于,日本设置了“工作上受伤”、“身体过度负荷工作”等两类,可以将工伤、PM2.5造成的呼吸系统疾病、肺癌、电脑眼、鼠标手、颈椎病等酌情纳入职业病目录,为职业病的认定设置了开放性条款,值得借鉴。而我国,暂时未将工伤、身体过度负荷导致的职业损害纳入职业病目录。
因此,注意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有这样几点: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确保职场、工场对员工的健康基本无害。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措施,如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隔离等设施,能有效地消除或者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避免从事无害作业的人员与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接触。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等特点,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避免或降低员工在非工作场所继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可能,也可杜绝职业病危害对生活环境的影响。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如适当的操作高度,精细度、劳动强度,使员工能在较为舒适的体位、姿势下作业,减轻疲劳,避免对机体的损伤,同时还要避免因劳动备件和作业环境等因素给劳动者造成不应有的精神压力。
具一定规模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与服务相关的职能机构,规模不大的企业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须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专业人才。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使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也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
企业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设置警示标识是指国家规定的或国际通用的标志,警示说明应标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注意事项、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强化对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水平和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特别是对流动职工人群、农民工,他们对职业危害缺乏必要的了解,普遍文化素质偏低,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是造成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职业卫生培训也是劳动者实现知情权的一项保障措施。
坚决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企业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的员工要进行岗前健康检查,以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对在岗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以确保及时预报健康状况和变化,并以此作出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评价与调整。

职业病发展新趋势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涉及到的132种职业病,约98%集中在第二产业。而国外发达国家,其职业病关注重点多集中在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
中国正在向发达国家迈进,未来职业病向第三产业蔓延几乎是确定的趋势。以上海为例,2014年上海职业病数量总体平稳下降,但KTV、酒吧等服务行业职业病数量明显增加,行业间转移趋势明显,需引起监管部门重视。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劳保用品的设计、生产主要针对第二产业劳动者,尽管很多服务业职业伤害尚未正式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但可以预见,未来第三产业必将是劳动防护的重点领域。
伴随职业病新趋势的到来,相关劳动保护用品的市场越来越大,对劳保用品生产企业来说,这或许是一片蓝海。对第三产业用人单位而言,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防护用品,可以将职业性疾病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以规避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让“开胸验肺式的悲剧”不发生,方为明智之举!然而,如果员工拒绝、不配合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用人单位又该如何?
企业在职业安全健康中共有:申报义务、“三同时”义务、健康和保障义务、职业卫生管理义务、保险义务、报告义务、卫生防护义务、控制和消除危害义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义务、不转移危害义务、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培训教育义务、健康监护义务、事故处理义务、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举证义务等十六项法定义务。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是劳动者的权利。但一些老员工会觉得:“每年职业病体检结果都是一个样,每年都要求复检!”面对这样一种情况,员工不配合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似乎是有情可原,似乎可以讲得通!既然,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那么问题来了,用人单位该怎么办呢?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曰: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等均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写一份证明说明公司有组织年度体检,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放弃体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责?
答案是:绝对不可以。
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员工若不愿行使,则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及潜在隐患。作为劳动者,不愿配合离职体检原因往往很多,如怕麻烦,或怕检出身体不适或者患有职业病的或者疑似职业病,不能再继续就业等。
上述情况虽然可以理解,但却不能真正有效的解决问题,只有早发现、早治疗才是上策,发现之后立即补救也能有一定的效果。
《职业病防治法》全篇90条款,近三分之一涉及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亦可知,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上的义务、责任之重,压力之大。
那么,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近来,有EHS圈里的朋友反映,“发现工厂有职业病疑似案例,要求他停工去治疗,工人不愿意,宁愿要几万块赔偿款也不去。”
工人不舍得停工,是因为担心停工了没工资。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出现职业病停工期间也是有工资的。之所以仍出现上述情形,除了跟员工自身职业病防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企业宣传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
作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的16项义务,务必要做到!为更好地尽到上述义务,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并力求培训、教育能够落地!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而根据《中国尘肺病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2014)》显示,93.18%的尘肺病患者从来没有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职业病诊断的先决条件,显然暗含了一种强盗逻辑:没有签订合同,就不是企业的职工,不是职工何来“职业病”?
据统计,尘肺病农民工从申请到获赔平均需要23.5个月!维权成本高昂成为横亘在尘肺病农民工申请赔偿道路上的一大障碍。(数据来自《中国尘肺病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2015)》)
提供的材料多,流程繁杂,无疑给职业病认定及其治疗增加了一层阻力。现状如此,我们是不是可以做点什么,来帮助这些进行职业病认定的劳动者。
对劳动者朋友来讲,事关切身利益,一定不能够嫌麻烦不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有备份。
职业病预防、认定和赔偿被纳入法定强制保险体系管理,投保人若认为自己罹患职业病,可直接向承保单位申请索赔。
德国《意外事故保险法》规定,职业病原则上按照工伤赔偿,由承保单位负责赔偿,职业病认定主要依据为《职业病条例》。
德国法律规定:对未被列入《职业病条例》或不满足该条例规定条件的职业性疾病,满足一定前提条件,可被申请认定为“类职业病”,可获得与职业病相当的赔偿。(该前提条件为:新的医学研究表明,这些疾病由某种特殊因素引起,且某一群体因从事法定强制意外事故保险的投保职业,而比其他民众更强烈地受到这种因素影响。)
“类职业病”的认定,有效避免了《职业病条例》的滞后性,为保护职业病患者的权益提供了灵活性。
职业病认定,对劳动者来说,始终是一件无法越过的门槛,劳动者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绝非易事。“类职业病”概念的提出及其做法,不失为一种补充性选择,可有效弥补职业病认定不可避免的滞后性。
作为《职业病防治法》一重要支持性工作文件,2015年11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无论是结构、内容或者篇幅上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下表所示
以其中化学因素类为例,由原来的56种增加到375种。化学因素类前的59种因素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前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病种对应,其他因素按物质类别依次排列。另外,为便于识别管理,对物质(混合物除外)CAS编号进行了标注。
职业卫生管理从后果管理走向源头管理,从行业分类管理走向全行业管理。因此,企业不能再抱有侥幸心理,必须转变观念。即使企业内未曾发生过职业病案例,即使企业所处的行业很少发生职业病案例,也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管理等,只要危害因素存在,企业就必须对因素实施有效监管。
备注:
职业危害因素一旦确认,企业就必须考虑: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限值、检测标准、体检与诊断、劳动防护要求,甚至从源头的厂房与工艺设计等等相关的标准与规范。
而化学物质类的危害因素认定,一定要与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及GHS涉及的“健康危害”及SDS中的“毒理学信息”进行关联。《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几千种危险物质,特别是具有健康危害的物质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出台、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尽的职业病防治义务,也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职业危害、职业病,我们避无可避!
我们选择面对,我们选择有所为!
在职业病防治千头万绪的工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岗位确定是重中之重,一系列后续工作均以此为源头!
企业的当务之急是:根据新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明细台账,台账务必做到完整、不遗漏;根据职业危害评价报告,结合台账,确定职业病危害岗位。
唯有做到了上述两个方面,后续的职业危害控制及职业病防治工作方可得以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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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教育培训非常重要,员工不掌握安全知识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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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板凳
又抢到前排了。哈,不用怀疑,不用惊讶,你也没有看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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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板
打酱油的人拉,回复下赚取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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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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